依社會救助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開六大類義務通報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區公所社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