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轉學係屬學童之重大事項權利,為避免監護權爭議,於民法第 1089 條,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同法第1092 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按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職務。

(1)        轉學申請需家長雙方簽名,或提示委託書或切結書(無法到場者須填寫委託書,詳如附件,請自行下載)。

(2)       或出示最終判決結果。

(3)       或裁定暫時處分內容中敘明由某方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或就學學校。

(4)       或戶口名簿記事欄註記「○年○月○日經法院裁判由○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若有疑問請洽教務處註冊組簡老師:07-5565940#13

教務處